侖運罰決字[2015] 第3302065115000391號 | | 寧波市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6月16日16時10分,寧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人來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綜合服務中心對浙B.8B237車進行二級維護簽證,我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查驗其二級維護卡時,發現該車二級維護卡有效期至2015年3月20日,其實際檢測時間為2015年6月15日,已經超期2個多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6-16 |
侖運罰決字[2015] 第3302065115000392號 | | 寧波市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6月16日16時10分,寧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人來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綜合服務中心對浙B.89312車進行二級維護簽證,我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查驗其二級維護卡時,發現該車二級維護卡有效期至2015年3月20日,其實際檢測時間為2015年6月15日,已經超期2個多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6-16 |
侖運罰決字[2015] 第3302065115000393號 | | 寧波市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6月16日16時10分,寧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人來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綜合服務中心對浙B.87593車進行二級維護簽證,我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查驗其二級維護卡時,發現該車二級維護卡有效期至2015年3月20日,其實際檢測時間為2015年6月15日,已經超期2個多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6-16 |
侖運罰決字[2015] 第3302065115000394號 | | 寧波市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6月16日16時30分,寧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人來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綜合服務中心對浙B.8B217車進行二級維護簽證,我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查驗其二級維護卡時,發現該車二級維護卡有效期至2015年4月2日,其實際檢測時間為2015年6月15日,已經超期2個多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6-16 |
侖運罰決字[2015] 第3302065115000816號 | | 寧波市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12月21日13時50分,寧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來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綜合服務中心對浙B.8B397車進行二級維護簽證,我北侖區道路運輸管理所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查驗其二級維護卡時,發現該車二級維護卡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7日,已經超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12-21 |
鄞公路罰[2015]03(41)0412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4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橫街-少白03K+800M進行檢查,浙B8G20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3.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3.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司玉金。裝載貨物為大米,從鎮海到集士港。本機關于2015年04月2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4月2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41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4-27 |
鄞公路罰[2016]03(41)0233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03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橫街-少白04K+100M進行檢查,浙B8B38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凱。裝載貨物為石粉,從北侖到鄞州。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23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04 |
鄞公路罰[2016]03(41)0290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1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連接線00K+400M進行檢查,浙B8P7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0.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飛飛。裝載貨物為6號沙,從高橋到機場路。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2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18 |
鄞公路罰[2016]03(41)0570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連接線00K+100M進行檢查,浙B80B5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紅立。裝載貨物為工藝品,從北侖到寧波西。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指定地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57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8 |
象公路罰[2016]03(41)0181號 | | 象山縣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25日 象山縣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陸俊豪、王昱圓在S19甬臺溫復線46K+700M進行檢查,浙B8Y62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戴港治超站檢測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5.5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5.5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曹強。裝載貨物為水泥,從金華到象山。本機關于2016年05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象北公路罰告 03(41)018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象山縣人民政府/象山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象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25 |
象公路罰[2016]03(41)0257號 | | 象山縣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07日 象山縣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張乾、朱學法在S19甬臺溫復線46K+700M進行檢查,浙B8K8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戴港治超站檢測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5.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0.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東林。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寧波到象山。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戴港治超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象北公路罰告 03(41)025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象山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象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07 |
寧公路罰[2015]03(41)0434號 | |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8月25日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孔林東、鄔顯威在S311象西線51K+100M進行檢查,浙B8H60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8.9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3.9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詹紅彬。裝載貨物為瓷磚,從寧波北侖二期碼頭到寧海。本機關于2015年08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8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04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海縣交通運輸局或寧海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海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8-25 |
寧公路罰[2015]03(41)0504號 | |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9月09日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日鋼、江圳波在X422330226寧海-松岙碼頭4K+200M進行檢查,浙B8R27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81.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6.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赫川茂。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寧海海螺水泥廠到力洋。本機關于2015年09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9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050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海縣交通運輸局或寧海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海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9-10 |
紹市公路罰〔2015〕G17-a號 | | 紹興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1月15日22時40分駕駛員薛書堂駕駛車牌號為浙B8Y618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裝運集裝箱從北侖到紹興,途經G92高速215K+500M時,紹興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該車有違法超限運輸行駛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導至杭甬中隊進行調查處理。經檢測,車貨總質量706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關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中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超限15600KG,該車輛本次運輸沒有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已構成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 | 2015-11-17 |
虞公路簡罰〔2015〕C198號 | | 上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19日07時26分駕駛員郝川茂駕駛車牌號為浙B8R278/浙B8QW8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裝運玉米從鎮海到道墟,途經104國道1535K+200M時,上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發現該車有違法超限運輸行駛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導至上虞區聯合治超執法大隊進行調查處理。經檢測,車貨總質量718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關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中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超限16820KG,該車輛本次運輸沒有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已構成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 | 2015-09-19 |
虞公路罰〔2015〕C1509號 | | 上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07日15時34分駕駛員高志陽駕駛車牌號為浙B8B387/浙B81B7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裝運集裝箱從蓋北到寧波,途經進港線5K+500M時,上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發現該車有違法超限運輸行駛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導至上虞區聯合治超執法大隊進行調查處理。經檢測,車貨總質量691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關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中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超限19160KG,該車輛本次運輸沒有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已構成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 | 2015-12-08 |
浙紹虞公路罰〔2016〕A228號 | | 上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29日07時51分駕駛員彭超駕駛車牌號為浙B8B397/浙B88B3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裝運集裝箱從寧波鎮海到上虞道墟,途經人民西路8K+200M時,上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發現該車有違法超限運輸行駛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導至上虞區聯合治超執法大隊進行調查處理。經檢測,車貨總質量690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關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中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超限19040KG,該車輛本次運輸沒有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已構成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 | 2016-03-29 |